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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八)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为重点,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督体系。到2010年,省、市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建立主要流域市界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完成省、市和80%的县(市)环境监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成省、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06年,省环境监察局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制定并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2007年,基本完成省级环境应急装备建设;2010年,建成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并投入使用,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
(一)统筹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等,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淮河、巢湖流域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水耗、低污染产业,做到增产减污。长江流域要充分利用水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优势,加速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水源涵养区、调蓄洪区、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要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地质公园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要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按规定保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基本建设投资要向环境保护倾斜。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70%应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其余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在保证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新安江流域、大别山区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BOT、TOT 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省政府负责跨市域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督促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市、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开发区要接受所在市、县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健全、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五)依法加强环境监管。要完善环境保护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量排污的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强化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要依法进行环评。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布各地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定期公布省辖市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市界出境断面水质等环境信息。各市政府要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重大违法排污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八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安徽省代表团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五年(2008-2012年)规划纲要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